| 关于加强乡镇生猪屠宰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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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30 09:57 文章来源: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我县自2007年9月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以来,肉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但与专项整治要求乡镇进点屠宰率95%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为切实加强我县乡镇生猪屠宰管理,提高定点屠宰率,保障广大农村居民食肉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417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乡镇生猪屠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到达95%”的整治目标是指乡镇政府所在地辖区内销售的猪肉95%来自定点屠宰场和集中屠宰点。加强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实行定点屠宰是广大农村居民食肉安全的重要保障,是市政府考核我县食品安全监管重要内容之一。各乡镇政府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本乡镇定点屠宰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因地制宜,选择模式
各乡镇要结合本乡镇人口数量、生猪屠宰量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地区生猪屠宰管理模式,并对辖区内屠工进行摸底调查。将选择的生猪屠宰模式和调查摸底情况于2009年11月30日前报县经贸局。所选择的模式将作为今后管理的依据。屠宰工人的培训工作由县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可选择的方式有:
1、实行统一配送。对于交通便利,距离黟县鑫缘生猪定点屠宰场较近的乡镇,引导、鼓励肉品经营户和旅游饭店、宾馆直接到县农贸市场批发进货或由县鑫缘生猪定点屠宰场统一配送。
2、设立乡镇生猪集中屠宰点。对于远离城区、交通不便、设立生猪集中屠宰场困难但村落分布比较集中的乡镇设立乡镇生猪集中屠宰点,但对屠宰工人要进行培训,使其具备自宰自检能力。
3、建立屠工制。对于人口分散、居住偏远、设立生猪集中屠宰点困难且交通极不便利的乡镇,可实行屠工制度。经过培训、具备检验能力的屠工到生猪饲养户家中屠宰。
三、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1、严格准入和退出制度。商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标准进行设置和管理,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对不适合当地发展需要的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将依法清理退出。
2、严格运销管理制度。乡镇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的生猪,以所在地乡镇居民消费为主,并应建立肉品销售台账,记录肉品流向。肉品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应采取符合卫生条件的遮盖等方式,保证肉品的质量安全,避免受到污染。
3、严格检疫检验制度。乡镇定点屠宰点应建立检疫检验制度,并由农业、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销售的生猪应具有农业部门检疫合格证。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焚烧、深埋或者高温等无害化处理。
4、严格执法检查制度。商务部门要和其他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加强协调,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乡镇定点屠宰的执法检查。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私屠滥宰,逃避检疫检验、出售病害肉、注水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的查处,依法严厉打击。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生猪屠宰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职责人员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制。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我县乡镇生猪进点屠宰工作顺利完 成。
特此通知
200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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